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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白云区法院调解:醉酒驾驶坠入水库死亡拒赔,获赔23万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属于免责事由为由拒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调解获赔23万。2023年5月5日,杨某(化名)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驾意险),其中驾驶或乘坐意外身故残疾保额6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某保险公司进行盖章确认。该案对同类保险拒赔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案号:(2024)黔0113民初7685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属于免责事由为由拒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调解获赔23万。2023年5月5日,杨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驾意险),其中驾驶或乘坐意外身故残疾保额6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某保险公司进行盖章确认。

2024年1月30日,张某驾驶某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县某水库路段时,在弯道处驶出道路掉入水库内不幸溺亡。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6.7mg/100ml,远超法定醉驾标准(80mg/100ml)。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双方争议

(一)保险公司主张,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也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保险公司还主张,投保人通过某APP线上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设置了强制阅读勾选选项和弹窗提示,《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单独列明的方式告知了免责条款,投保人最终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评析

代理本案的何帆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的核心在于第一,关于提示义务的实质审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电子投保提示义务的认定。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在电子投保场景下,有效的提示应当包括弹窗突出显示、强制停留阅读时间、滑动到底才能继续操作等。本案中,《免责事项说明书》并未独立展示,用户点击“同意”时页面并未自动滚动至底部以确保浏览完成,也没有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关于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签字确认了免责条款,但仅能提供一份通用的投保确认截图,显示“已勾选同意”,无法提供任何技术记录证明投保人当时确实逐条阅读了“醉酒驾驶不予赔付”这一具体条款。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前支付张某意外死亡赔偿金23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3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自愿负担。案号:(2024)黔0113民初7685号。

调解结果中,虽然赔付金额23万元低于诉请的60万元,但考虑到被保险人确属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206.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保险公司能在提示义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赔付23万元,已经是较好的维权结果。

案件案号:(2024)黔0113民初7685号。

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单独列明的方式告知了免责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并未独立展示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解读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表示,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保险公司需承担反证义务。根据《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何帆律师团队长期办理全国保险拒赔案件。

该案涉及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醉驾出事故,保险公司一定能免责吗?

不一定。醉酒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保险合同通常将其列为免责事由。但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仍需履行提示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酒驾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在电子投保中,有效的提示包括弹窗突出显示、强制停留阅读、滑动到底才能继续操作等,仅设置勾选项可能不够。

电子投保中保险公司怎么才算尽到提示义务?

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在电子投保中,有效的提示方式包括:免责条款以独立方式展示(如弹窗);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如不少于5秒);要求滑动到底才能继续操作;针对免责条款单独电子签名;有技术日志记录投保人的浏览行为。如果保险公司仅提供通用的“已勾选同意”截图,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家人醉驾身亡,保险公司拒赔驾乘险,怎么办?

首先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书面拒赔通知和具体的拒赔条款。然后审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对酒驾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调取投保流程的截图或录屏,查看免责条款是否独立展示、是否设置了强制阅读时间、是否有技术记录证明投保人浏览了免责条款。如果提示义务存在瑕疵,可以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通过诉讼或调解争取理赔。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提示义务的履行情况 and 诉讼可行性。

特别提示

何帆律师进一步指出,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意外事故的认定标准是关键,保险公司不能仅以被保险人可能存在既往病史为由直接拒赔。

在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意外事故性质认定和因果关系是核心争议焦点。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条款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新闻报道与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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