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某某系山西省文水县人,大学毕业后携妻女父母在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某村开办了一家超市(其姑父在这里开了个菜店)。2018年6月30日上午,村民卢某因其父与崔某某姑父经营的菜店里的店员发生口角,遂对该菜店进行打砸。
崔某某欲息事宁人,找人从中调解未果。当日17时许,卢某伙同冯某、张某、冯某某等多名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人,酒后来到崔某某经营的超市滋事,用糖盒、木墩、砖块砸崔某某,崔某某持刀砍伤滋事人,造成二人轻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宣告崔某某无罪。
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崔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被害方的行为是具有过错还是属于不法侵害的争论焦点,依据《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参考了指导案例,经过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发表意见的程序,最终作出崔某某无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