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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社区发展网讯 近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地市民政局、各自治区级慈善组织(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自治区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包括慈善法颁布之前成立的,虽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未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公募基金会),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020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 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度工作报告填报

系统(网址: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至登记的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在民政部年度工作报告审批系统(网址:网址:http://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民政部门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市民政局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本地市开展2020年度慈善组织年报年检工作情况。

     联系人:罗燕妮0891-6959316    6829111转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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