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严格审查基层换届选举资格。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加强基层自治的重要环节。澎湃新闻注意到,为防止有组织犯罪通过各种手段把持基层政权,即将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候选人审查制度,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渗透提供法律保障。
“村、社区干部在群众身边履职,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处长马曼介绍,一段时间以来,有的村、社区干部被黑恶势力渗透腐蚀,由“红”变“黑”,甚至自己当起“黑老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影响恶劣。
比如,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原党支部书记狄治民抢走低保户的存折,克扣低保钱款,12年共侵吞了160万余元,还胁迫村民定期为自己家义务劳动。狄治民在村里横行霸道,主要是因为其组建了“十八兄弟会”的帮派,通过各种手段,将帮派的成员选为村委员会成员,把持村里的管理事务。
“当地的老百姓苦不堪言,各种申诉信访从没有停歇,但狄治民通过拉拢贿赂各级干部,为其提供庇护,一直没有受到查处。”马曼表示,类似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需要予以严厉打击整顿。
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马曼认为,这一规定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候选人审查制度,为严把村(居)委员干部入口关,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党中央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马曼介绍,在专项斗争期间,有关部门在对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还对软弱涣散基层组织进行了排查整顿,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恶等问题的干部、党员清理出队伍,并及时补齐配强。
此后,各地又进行了新一轮的“两委”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既坚持“高线选人”,对选什么样的人,从政治、党性、品行、能力等方面提出标准,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和工作能力的优秀人才进入“两委”班子,又把牢“底线要求”,两委干部队伍得到了进一步的净化优化,基层组织的领导力、发展推动力和凝聚力得到了大力提升,基层基础更加夯实、执政根基更加巩固,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和广泛欢迎。
马曼表示,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的。在资格审查工作中,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需积极配合,发挥合力。
“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是由乡镇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再由县级组织、民政部门联合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进行资格联审,符合条件的,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由村民、居民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马曼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实际上是把这种行之有效的资格联审机制在法律中固定下来,“联审制度要对村(居)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公安机关了解候选人有无受行政处罚、有无犯罪记录的情况,人民法院了解候选人有无受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监察机关了解候选人有无受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的情况。全面审查后,对候选人的情况会有全面的了解,对其中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将丧失候选人资格”。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在民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中,若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线索分析、研判,若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组织线索核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立案侦查;若涉及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将线索移送监察纪检机关处理;若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也可依法将线索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马曼认为,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把黑恶势力挡在基层组织之外,防止“村霸”滋生发展,有助于从源头上净化村(居)干部队伍,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产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对这支队伍加强日常教育、引导和监管,探索建立防范黑恶势力滋生的常态机制,防止村(居)干部在当选时清白,在履职过程中逐渐“作恶”、“变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