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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湖州中院对用“COD去除剂”“治污”企业及其负责人定罪科刑

  

图为庭审现场。

导读

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污染程度的重要参数指标,环境监测部门根据对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进行监测,以测定水体污染情况。浙江省湖州市某环保企业不仅没有履行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还以添加“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治污”,成了环境污染的制造者。这种隐蔽性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故意该如何认定?同类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刑事入罪证据予以认定?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提级审理、公开宣判,对违法使用“COD去除剂”的被告单位、被告人首次作出刑事处罚。本案的判决,阐释了司法裁判应积极践行“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打破行业“潜规则”、阻断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利益链,从而系统性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重点排污单位为逃避监管作假

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经营污水处理及相关技术咨询业务,夏某某为该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直接负责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环保科技公司因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等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为逃避监管、防止被处罚,该环保科技公司在明知“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先后七次从某公司购买“COD去除剂”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夏某某或其指使的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致使所排放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监测值比实际偏低。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4月28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南太湖新区法院报请,湖州中院决定提级审理该案。同年5月17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州中院提起公诉。

湖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投加含有氯酸钠成分的“COD去除剂”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废水排放至外河道,该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夏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作为环保企业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夏某某的坦白情节以及被告单位、夏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夏某某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本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给不法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保护生态环境、呵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审理后,湖州中院向相关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加强对氯酸钠等重大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从源头上系统性阻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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