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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通过《决定》: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市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第二季度本市平均城镇调查失业率达12.5%。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阎祖强说,市人大常委会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调研中了解到,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政策措施过程中,均希望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定责任。同时,据市教委、市总工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方面反映,近期有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以及疫情导致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等方面的诉求大幅增加,企业劳资纠纷矛盾也明显增多。鉴此,大家认为, 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

坚持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本市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决定》共12条,围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各项工作作出相关规定。

《决定》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责任。明确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的责任,强调区政府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第一责任,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克时艰,稳定工作岗位。支持市场主体落实稳就业责任,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围绕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扩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企业人才储备力度、完善人才落户政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级等,《决定》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比如支持企业面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加大人才储备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居住证、户籍政策及安居政策,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

根据《决定》,在有关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减费让利、就业补贴、贷款担保贴费、各类房屋租金减免等各类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期限届满后,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最近,新冠肺炎康复者在求职过程中因被歧视找不到工作受到关注。在7月11日举行的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新闻办方面表示,关注到相关情况。上海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此次立法明确公平就业和纠纷化解相关要求。《决定》明确,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有代表说,这为康复患者送上了法治及时雨,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

《决定》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后补等方式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高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先行先试,将浦东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准入等方面的改革经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发挥企业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进稳企业、保就业。

促进就业完成得好不好,成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此次立法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求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落实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情况的专项监督和检查,重点督导法规政策落地、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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