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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汉三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难以禁绝,不仅是因为其利用“伪基站”、境外服务器、任意显号软件等网络、电信技术,非接触式的面向被害人,网络用户非实名、IP地址难追踪,还因为其背后存在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其收取被骗资金的黑灰色产业链。近日,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3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收取、转移赃款的案件。

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表示可以向王某某介绍一个挣快钱的方法,让王某某办理几张银行卡给网络赌博公司“跑分”用,并承诺转账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王某某的提成。后王某某邀约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一起“跑分”牟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名下6张银行卡总计收款552792.22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徐某某等7人向王某某银行卡转入的被诈骗款项203200元,王某某共获利5247.22元;林某某名下5张银行卡总计收款278267.52元,其中包含被害人邹某某等8人转入的被诈骗金额126037.66元,林某某共获利2883.52元;黄某某名下4张银行卡总计收款389708元,其中包含被害人蔡某某等7人转入的被诈骗金额122508元,黄某某共获利3585元。案发后,3名被告人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黄某某还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转移,且价值总额均达到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3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赔的经济损失按比例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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