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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戴口罩查验身份不严,18岁男子代人“国考”被判拘役二个月

微信公众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12月14日消息,雨花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邓某某代替考试某项“国考”案中,邓某某因为心存“戴口罩考试,考场人身查验不严”的侥幸心理,接受“雇佣”代考,因代替考试罪被判刑,酿成人生苦果。雨花法院奉劝所有想不劳而获的“歪脑筋”,悬崖勒马,法律面前没有侥幸。

收了150元定金,他代考“国考”被判刑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经网络交易受雇于人,以每日300元报酬,代替湖北籍考生许某(另案处理)在湖南长沙参加某项全国统一考试。随后,通过快递接收了许某的身份证,及代考定金150元 ,并通过该项考试APP下载、打印许某的准考证、体温登记表,10月23日8时30分,邓某某携带许某身份证、准考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等考生所需证件材料至长沙市南雅中学考点,进入考场,9时15分学校吹完戒线哨,监考老师姚老师逐一收取考生身份证,并核验身份。经过比对,姚老师发现准考证上考生许某的外貌、年纪均与现场座位考生“许某”差异较大,不似同一人。姚老师立即向考场内的监控摄像头举手示意“情况异常”,等待考点流动监考老师到现场核实情况。10分钟后,邓某某向同场监考老师张老师举手示意,主动坦白自己代考事实。南雅中学考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邓某某犯代替考试罪,被雨花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关于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发时,本案被告人邓某某仅18岁,刚刚成年,当枪手“代考”酬劳的诱惑、口罩蒙面的侥幸让他失去了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就是一场考试吗?坐在教室里帮别人写完一套试卷,读了十几年书轻车驾熟。被选中的“枪手”多为在校生,在代考的金钱诱惑下蠢蠢欲动,可一旦越过了法律的临界点,就是深渊。所有人当引以为戒!

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有效机制之一,真实反映考生的能力和水平,为各行各业选拔出优秀人才,是考试的意义所在。违法作弊,不仅个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而且破坏公平竞争的考试制度,践踏社会的诚信理念,如任其泛滥将导致了社会信用危机。考试作弊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但凡有考试作弊的念头,请立即打消。

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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