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用人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劳动者反诈骗意识淡薄等原因,劳动者履职时直接或间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履职不当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上诉案件,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小英、大勇赔偿某环保公司损失共计10万元。
2021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某环保公司会计小英收到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老板名义发送的QQ邮件,小英当即将该链接在微信工作群中转发给贾老板,但贾老板未回复。小英点击该链接进入一个QQ聊天群,群中有贾老板、某环保公司监事和小英。QQ群中的“贾老板”要求小英转款200万元,随后,小英通知出纳大勇制单后立即审核并付款。大勇第一次转款200万元未成功,后修改信息,将某环保公司的200万元转入“片片有限公司”账户。当“贾老板”诈骗另一笔200万元时,小英再次向贾老板核实,才发现被骗。某环保公司将小英、大勇诉至法院,要求小英、大勇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因劳动者小英、大勇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当履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小英、大勇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尽到财务人员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及严格依规履职,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了某环保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对该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某环保公司财务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和不规范,某环保公司对其自身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小英赔偿原告某环保公司损失6万元,被告大勇赔偿原告某环保公司损失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大勇不服,提起上诉。
郴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基于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履行职务时未尽到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谨慎注意义务,未依规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用人单位遭受诈骗造成损失而引发的纠纷。出纳大勇在无公司最终有权人审批书面意见的情况下,未履行基本的核实程序,也未执行制度规定中有关紧急情况下应电话或视频核实的程序,仅根据小英的指示即制单支付200万元,在小英指示大勇第一次支付失败后,仍未对该笔大额支出引起重视,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大勇在本案中的过错、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等综合因素,一审判决大勇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刘芳岑 何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