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施暴者的“紧箍咒”、受害者的“护身符”。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需要提供什么证据?“人民说法”栏目邀请法院工作人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裁定根据申请人请求作出
近亲属或相关机构可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旨在当受害人处于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或急迫危险情况下,提供迅速的保护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裁定的内容一般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六项措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庭长李甲军表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不需提供相应担保,不需交纳诉讼费,也不以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作为前提条件,且人身安全保护令在72小时内甚至更短的时间内签发,能够及时、快速地发挥保护作用,彰显司法的温度和速度。
“实践中,部分受家暴妇女因自身行为能力或客观条件所限,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知悉,可以代为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副庭长王乐说。
精神侵害也属家暴
婚恋关系终止后仍可签发
“结合目前法律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外,在实践中,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或身体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李甲军说,如限制人身自由、以自伤自残相威胁等也属于应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
王乐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卢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后,赵某拒绝卢某外出工作或社交,还多次恐吓、威胁卢某,并要求卢某删掉除赵某及公婆外所有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否则赵某便自扇耳光、下跪撞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赵某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卢某。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止后仍存在的纠缠、骚扰、暴力行为纳入被申请范畴,进一步强调了对妇女人格权益的保护,为新时代妇女生存发展环境提供更加严密的法治保障。
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将被追责
受害者应注意留存证据
如果被申请人不配合应诉怎么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表示,被申请人是否接受调查,并非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必要条件。被申请人拒绝配合或不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齐晓丹介绍,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对家庭暴力证据范围、种类不了解,缺少证据收集意识,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齐晓丹提醒,受害者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意识地留存、收集证人证言、伤情照片、医疗机构证明、出警记录等证据,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受到进一步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