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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评”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院判决合同部分无效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无论是店铺经营者还是推广服务者,均应当知晓在进行互联网推广活动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真实信息呈现于消费者面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表示,本案涉及经营者在点评类网站的推广,消费者之所以信赖点评类网站,正是源于积分和用户评价是在消费者真实消费及自发分享的真实消费意见的基础上所形成,因此对消费活动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而本案中的行为使得点评平台的积分和评价失真,这既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和服务质量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电商信用评价机制,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诚信等价值原则。

法院借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从本案中汲取教训、积极反思,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精神、诚信精神指引自身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其他同业经营者及平台主体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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