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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释疑:市委书记落马后揭发下属,为何不是重大立功?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目前,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

长安街知事查阅发现,江西宜春市委原书记颜赣辉案在列,涉及高息放贷行为的定性及重大立功情节的认定。

公开资料显示,颜赣辉出生于1962年2月,江西崇仁人,曾任上饶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宜春市委常委、副市长,萍乡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市长,上饶市市长等职,2017年任宜春市委书记。

2020年6月,颜赣辉官宣被查,次年2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1年4月,新余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颜赣辉受贿2611.924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人民法院案例库“颜某受贿案”(入库编号2023-03-1-404-020)显示,颜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11.9243万元,于2021年4月被新余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由此说明,上述颜某即为颜赣辉。

新余中院在判决中提到,颜赣辉“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他是如何立功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颜赣辉归案后,向江西省监察委员会检举揭发江西省某县委原书记、二级巡视员胡某受贿罪行,已查证属实。

对此,辩护人提出,颜赣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那么,他到底是重大立功,还是一般立功?

法院经审理,认定颜赣辉的检举行为经查证属实,但从胡某受贿的相关事实情节和司法实践来看,不能认定颜某的检举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仅可对其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要旨”注明,对重大立功中“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这一条件需审慎把握,综合考量被检举揭发案件的事实、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若案件无重大特殊情形时不宜认定为重大立功。

此外,检举人揭发下属职务犯罪可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但作为一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体责任。故对其从宽幅度应区别于一般案件,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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