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承德中院”消息,2024年5月9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孙远良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孙远良利用担任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征占使用土地、获取银行贷款、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亿余元;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孙远良利用原担任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在公司经营、民事诉讼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816万余元。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远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索贿等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孙远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孙远良简历
孙远良,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辽宁省建平县人,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9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3.09——1976.09,辽宁大学外语系俄语专业学习;
1976.09——1979.06,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办公室秘书;
1979.06——1982.07,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科长;
1982.07——1983.04,辽宁省朝阳地委政研室调研员;
1983.04——1983.09,辽宁省朝阳地委办公室秘书;
1983.09——1984.08,辽宁省朝阳地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4.08——1985.04,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副书记、区长;
1985.04——1994.03,辽宁省朝阳市委常委、秘书长;
1994.03——1996.02,辽宁省朝阳市委副书记;
1996.02——2000.11,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期间:1997.03—1999.07在辽宁省委党校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0.11——2001.01,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1.01——2004.08,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8——2010.10,辽宁省辽阳市委书记;
2010.10——2010.12,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
2010.12——2011.01,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省政协办公厅主任、机关党组书记;
2011.01——2011.12,辽宁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省政协办公厅主任、机关党组书记;
2011.12——2013.01,辽宁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辽宁省委统战部部长兼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
2013.01——,辽宁省政协副主席、政协秘书长、统战部部长兼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
(简历来自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