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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上诉有何隐情

日前,在山西省临汾市看守所内,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被告人李某向襄汾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要撤回上诉。

2021年7月,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使用,非法获利2万元。2021年10月29日,该案移送襄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1年11月1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12月31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2022年1月10日,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李某提出上诉。

得知李某上诉后,襄汾县检察院检察长权建威立即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对此案进行充分研判。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原判决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量刑并无不当。而李某以认罪认罚形式争取到较轻刑罚后又提出上诉,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初衷。

李某为何上诉,有何意图?经过深入研判,检察官决定再去一次看守所,当面了解李某上诉的理由。原来,李某提出上诉与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关系,只是担心自己被扣押的物品是否归还等其他原因。检察官当面了解李某疑虑后,对其关心的问题一一作出答复,对认罪认罚又上诉后可能面临的结果进行了释法说理,同时告知其上诉是其诉讼权利,让其充分思考后再作决定。

最终,李某认真思考后,决定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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