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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未成年人身边的安全防火墙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推动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和参与公共领域社会治理,取得积极成效。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督促该县市场监管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检例第144号)中,检察机关关注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环境,督促并持续跟进市场监管部门履职保障未成年人“身边的安全”,具有积极的指导示范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发挥履职能动性,完善线索发现报告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拓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普遍存在线索发现难、来源有限、成案不及时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功能发挥和制度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内外部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合作,在履职中及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加强检校合作,通过“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法治夏令营”等方式发现校园安全隐患或校园周边管理问题相关线索。加大社会宣传教育,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全民意识,营造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家长、教师以及社会各界对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现象的辨识度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了解或发现有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报告。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教师、公益爱心人士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或信息渠道畅通的人员组成的公益诉讼观察员队伍,扩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或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平台,方便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报告有关案件线索。

检察机关应当关注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和交叉性,哪些领域关乎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哪些案件适合提起检察公益诉讼,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在某种程度上遵循一种“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思路,案件往往来自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领域,一般需要走进未成年人身边及其生活学习的具体场景中才能发现。检察机关要始终牢记,未成年人保护无小事,立足“家校圈”“社会面”“网络层”,关注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深入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的具体场景,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和校园周边都是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领域,应当始终高度关注。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既实现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使校园周边环境得到改善,保证了学生的交通出行安全;又实现对涉未食品卫生问题的有效处理,保证了学生“舌尖上的安全”,达到了综合治理效果。

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不能止步于发现和提出问题,还要跟踪监督最终实现问题的有效解决。“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办案是手段,综合治理是目的。通过办案消除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侵害和风险隐患,营造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生活、成长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初衷。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两个主要程序环节,其中诉前检察建议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环节。检察机关对有关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不能简单地一发了之,要持续对有关机关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予以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机关按照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有效履职,保证检察建议真正取得实效,治理效果真正落到实地。对于通过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能够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效果的,检察机关无需再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有关机关经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效果不明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或尚存遭受侵害风险隐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坚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随着国家亲权理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属性和国家立场愈发凸显。本案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属性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价值追求。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需求和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的时代课题,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等检察新理念的制度抓手。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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