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患病卧床不起,哥哥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夫妻分居多年,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诉请离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约定将房产留给孩子,前夫却擅自出售给他人,房款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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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在已经施行的民法典中都能找到答案。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安徽法院系统依据民法典宣判的一系列案件,涉及婚姻纠纷、房屋纠纷、借贷纠纷等诸多方面,以期让读者对民法典有更深入地了解,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久病卧床无法自理无行为能力受监护
沈某家住安徽省合肥市,2017年被诊断患有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为保障沈某合法权益,2021年1月初,沈某的哥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庐阳法院收到申请后,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有无精神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司法鉴定,合肥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认定沈某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庐阳法院在随后的审理中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沈某哥哥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的母亲同意由其哥哥作为其监护人,法院予以确认。
办案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沈某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沈某的哥哥作为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
夫妻异地分居多年多次诉离获得支持
芜湖市南陵县的徐某和汪某恋爱后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外地务工。2011年,夫妻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徐某搬离丈夫汪某住处,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其间,由于两人联系较少,夫妻感情逐渐淡化,经家人朋友劝说,徐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2017年,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申请撤诉。2019年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其丈夫汪某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2020年10月,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初,南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院经庭审查明,自2019年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以来,原被告分居至今,互无往来,经调解双方感情确无和好可能,故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宣判原告和被告离婚。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徐某和汪某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且徐某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约定房产赠子前夫擅售冻结账户
合肥市肥西县的谢某和孙某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将婚内购买的一套位于肥西县的商品房留给儿子,等儿子年满18岁时直接过户到他名下。离婚后,孙某因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外债,眼看着不断上门催债的人,他打起了留给孩子的房产的主意。不久后,孙某私自将该处房产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家将售房款106万元支付到了房管局托管账户。
谢某从儿子处得知最近孙某带人来看房的消息后,立即来到房管局查询房产归属权,这才得知前夫已经私自将留给孩子的房产出售了。次日一早,谢某前往肥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前夫。听完谢某的诉求,该院立案庭立即与执行局联手,依据谢某的申请为其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并于当天迅速出动,冻结了房管局托管账户内的106万元。
未能成功取出托管账户中房款的孙某气急败坏,他指责谢某小题大做,自己卖房只是为了渡过难关,将来挣了钱,依旧还是给儿子。而谢某则认为孙某违背约定,私自将留给儿子的房产出售,自私自利、贪图财产,两人之间的矛盾再次升级。
法官了解情况后,对双方展开了耐心劝导。承办法官表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应当依约履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虽然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房产作为夫妻婚姻期间共同财产,仍应由双方协商处理,私自处理于法无据。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谢某、孙某以及儿子达成协议:房款中的86万元归儿子所有,由谢某代为保管至儿子成年,谢某定期向孙某告知保管情况。剩余20万元交给孙某用于个人经营和偿还债务。
借款到期欠债失踪证据充分还本付息
蔡某和李某是安庆市宿松县许岭镇同乡。2020年6月,李某因经商缺乏资金向蔡某借款,蔡某念及同乡情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提供了借款。收到转账后,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1%,1个月后归还本金利息,同时,李某向蔡某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李某先后偿还蔡某部分本金及利息,但剩下的20余万元欠款一直未偿还,蔡某多次上门催讨未果,李某刻意回避蔡某,并删除了蔡某的联系方式。急于要回借款的蔡某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约定偿还其欠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蔡某提供了借条原件、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与被告李某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宿松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李某向蔡某借款,蔡某依约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到期返款借款的义务。依照民法典对借款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非法占有他人商铺限期搬离赔偿损失
阜阳市某房产开发公司在该市阜南县开发建设了一处门面商铺,2018年2月,阜南某装饰公司在没有告知该房产开发公司的情况下,对门面商铺进行了装修,并作为其经营门店使用。房产开发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敦促该装饰公司立即搬离,并恢复商铺原貌。但直到2020年6月,装饰公司仍未搬离,其间也未与房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问题,房产开发公司遂将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房产开发公司确拥有该处商铺的产权,被告装饰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占用该处商铺,并进行了装修作为经营门店使用,已经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因此应依法恢复该处商铺的原状并搬离,被告侵占商铺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装饰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商铺恢复原状并归还给原告,赔偿原告占用商铺期间每月427元的租金损失,同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侵害后果一直延续到民法典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依据民法典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