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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机构因病去世谁担责?法院提醒:机构单方免责条款无效

人民网北京8月19日电 (高清扬)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养老服务合同中单方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该院涉养老机构监管问题的工作情况。

据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庭长李清华介绍,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养老机构服务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养老服务合同存在内容不完善、标准不统一的情况;部分养老机构提供的照料护理等级标准不统一,未对养老服务提供过程进行记录,甚至缺乏老年人突发疾病或受伤时的应急处理预案。

在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蒙镭通报的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典型案例中,一位入住养老机构时身体状况经测评确定为“完全不能自理”并选用一级养老服务照护的老人,在房间内自行站立穿衣时摔倒受伤,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依法认定,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

蒙镭表示,部分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时,存在使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如某养老机构以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入住期间因病去世的,养老机构对死亡的后果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抗辩,且在照顾老人期间未能制作保存老人的完备健康档案、入出院记录、用药情况等。法院认为,此系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属无效。经综合考虑,认定养老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成因还包括老年人及近亲属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典型案例中,某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在养老机构内自觉全身不适,养老机构通知其子配合送医但被拒绝,次日老人摔倒受伤住院。老人两年半后去世,其子认为此前摔倒为老人去世主要原因,将养老机构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养老机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其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建议,应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程度,完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公开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同时,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行业,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参与构建老龄社会服务体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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