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广安一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两名成员向开发商索要好处费13万元,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据广安市委政法委微信公号发布的案例,2019年12月,广安区某小区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成员,陈某炳高票当上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陈某任安保协调委员、绿化卫生委员。履职期间,陈某炳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管理业委会资金。随之,深受业主们信任的业委会主任也动起了歪心思。
2020年5月底,政府考察小区的商业楼,筹备修建幼儿园,而小区开发商已将4楼部分房屋设置为物业办公室及业委会办公室;业委会主任陈某炳了解到该消息后找到小区开发商索要13万元好处费,声称自己可以让物业、业委会、业主等同意办公室搬迁,开发商为了能顺利售卖给政府修建幼儿园,便同意了陈某炳的要求。
2020年6月,开发商与陈某炳商议好办公室搬迁事宜后,支付8万元给陈某炳,支付5万元给陈某。2023年9月13日、14日,陈某炳、陈某家属分别退还8万元、5万元赃款。但陈某炳、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