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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真金白银而用假投资敛财,反腐大片揭央行原副行长范一飞“官商双赢”暗道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金融领域体现得十分典型。

1月9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播出年度反腐大片《持续发力 纵深推进》第四集《一体推进“三不腐”》,其中披露了范一飞案的一些细节。

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于2022年11月落马,成为党的二十大之后被查处的“首虎”。

“又想当官又想发财,这是我很典型的一面,大错而特错,这是要害问题。”范一飞在专题片中忏悔道。

范一飞出生于1964年,曾长期在建设银行任职,并在2005年6月担任建设银行副行长;2010年3月担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1年11月兼任上海银行董事长);2015年1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并在2月担任央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直至被查,范一飞任职央行副行长近8年时间,曾分管支付等领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钱龙表示,范一飞他有大量隐形的、变异的、新型的腐败,利用了金融市场这种规则作掩护、作幌子,来实施权钱交易。

范一飞深耕金融系统近40年,从银行基层员工逐步成长为领导干部,这也让他认为自己懂金融、有能力,可以动脑筋铺设一条“官商双赢”的暗道。

范一飞在专题片中称,“我是不走明道,走其他的所谓路径。商人把钱送到我办公室,我也不会要的,(但)比如说他是用股票的这种方式,而且不是直接给我本人,给我家里人,就是另一种结局了,我就是动这些脑筋动坏了。”

范一飞自认为动了“脑筋”,但在专案组眼中其实不难看透。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查处大量金融腐败案件的同时,边办案边总结,掌握金融腐败的新形态、新特点、新表现,形成了穿透式审查调查的系统性方法,持续将成果运用到新工作中,不断提升金融反腐的专业性、精准性。

调查发现,范一飞暗度陈仓的敛财通道,主要是经由弟弟范侃经营的一家投资公司。不少商人和范侃合作,其实投资的,是藏在他背后的人。

行贿方向范一飞送上的大都不是可见的真金白银,而是提供一个“投资”项目,设置一个金融产品,由他弟弟的公司出面“投资”作为幌子,就能获利丰厚。甚至有时候,所谓“投资”根本不出钱,只是签一纸虚假协议。一个典型例子,就是范一飞帮助一个叫刘琦的商人,承接了一个手机银行相关项目,与此同步,范一飞弟弟的公司就和刘琦的公司签订“协议”,名义上是收购刘琦公司部分股权,实际上范侃一分钱都没出,就是白收刘琦给的“干股”。

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受贿渠道在隐形变异,商人“围猎”手段也在隐形变异。刘琦就是个极具代表性的例子,除了范一飞,他还拉拢腐蚀了多名金融系统领导干部。他认为当下如果赤裸裸地一事一结容易暴露,也容易把人吓跑,要转而感情投资、长线投资,让对方不觉危险,而是感到“快乐”。

范一飞在和刘琦交往中的确觉得很“快乐”。他尤其爱好音乐,刘琦就送上高级音响,还经常请他去听音乐会,陪他一起欣赏音乐。范一飞喜欢高尔夫、羽毛球、乒乓球,刘琦就常约他一起打球。知道范一飞爱吃什么,对什么话题感兴趣,刘琦就针对性陪吃陪聊。逐渐地,由此走进了范一飞的朋友圈、生活圈。范一飞生病住院,刘琦甚至每天贴身陪护,连范一飞的秘书都叹为观止。范一飞2015年到人民银行任职后,虽然不直接审批融资、贷款等业务,但他利用央行领导的影响力,在金融圈跨地域、跨银行帮商人老板介绍个熟人、打个招呼,往往就能管用。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部门,领导干部本应是监管制度、行业规则的维护者,范一飞却为了利益,不仅不履行职责,反而带头破坏制度,对金融行业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2023年6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范一飞被双开的通报。通报称,经查,范一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接受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规参加公款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在职务安排、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官不廉,纵容亲属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插手执法活动;道德败坏,家风不正;毫无纪法底线,胆大妄为,“靠金融吃金融”、“以钱生钱”,长期以“投资”为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3年9月27日,范一飞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范一飞利用担任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计划部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上海银行董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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