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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结账台成超市失窃“高发区” 涉案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很多超市逐渐升级经营模式,改人工结账为自助结账,无需收银员、无需排长队,扫个码就能付款走人,超市“自助购”不仅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也让商家节约经营成本。但伴随着购物环境的宽松,个别消费者贪小便宜心理作祟,难以把控自己,屡屡触碰法律红线,超市的防盗措施和防盗意识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2018年至2021年5月底,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共办理盗窃超市在售商品案件30件43人,其中,2018年4件7人,2019年6件8人,2020年14件22人,2021年1月至5月6件6人,呈逐年上升趋势,并逐步发展成为盗窃案件中的一个单独类型。

案件主要特点

 

通过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该类案件进行梳理,该院发现这类案件呈现一些新变化:

(一)手法趋同,呈现长期、多次、小额的特点。上述30起案件,有21起案件行为人采用自助结账机结账时对部分商品不扫码付款,小额多次秘密窃取超市所售卖的商品,占所办案件的70%。每名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次数均在3次以上,大多为5次左右,最多达到12次;单次盗窃数额相对较低,多为几十元到数百元,甚至有单次盗窃商品仅几元的情况,仅有一例单次盗窃数额超过2000元,其余案件均以多次盗窃以及累计盗窃数额超过2000元入罪。

(二)团伙作案增多,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甚至存在流动作案现象。30起案件中,有8件19人为团伙作案,其中,6件13人为亲人或朋友关系,发现某个超市存在结账漏洞后,多次到该家超市实施盗窃行为。如王某等三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为一家三口,得知盒马超市自助结账机管理漏洞后,从最初的买多付少到最后的整车不结账直接走人,贪欲越来越大。又如毕某等三人盗窃案,三人系朋友关系,在一天内到朝阳、石景山多个城区的永辉超市、山姆会员店多个超市作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分工合作,有的负责在结账时不扫码偷装商品,有的负责用身体遮挡造成超市工作人员视觉盲区或引开超市工作人员注意,掩护他人得手。

 (三)涉案主体多元化,从无业人员向有固定工作收入的人群扩展。超市自助结账模式的出现让盗窃行为可以轻易得手,使得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以盗为生的人群扩展到家庭生活无负担且有固定职业的人群。多数案件犯罪嫌疑人属于超市的常见消费群体,所盗窃商品在其可负担范围之内,虽有稳定收入及工作,但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占小便宜、侥幸心理等因素连续多次作案,每次盗窃商品数额较小,认为商品价值不大,即使被抓后向超市赔偿即可,不知已涉嫌犯罪。

43人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占比51%,有固定工作者占比28%。如周某盗窃案,该人系某央企工程师,大学本科学历,收入不菲,先后3次在永辉超市实施盗窃,每次仅夹带一瓶汤臣倍健钙胶囊(价值100余元),后被当场抓获。又如张某盗窃案,他系在校大学生,在便利蜂超市内以部分商品不扫码方式先后盗窃10次,盗窃金额共计1800余元。

(四)部分超市防盗措施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出现“守株待兔”“坐地起价”,索要高额赔偿现象。部分超市为优化顾客购物体验,特意营造宽松的购物环境,在自助结账机和超市出入口等处不配置或很少配置防盗设备及人力。部分超市在监控到偷窃者实施盗窃行为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留存监控录像等证据,待其多次下手作案达到入罪标准后再报警将其抓获;同时,部分超市在控制嫌疑人后,利用犯罪嫌疑人急于求和的心理,漫天要价,甚至发生敲诈勒索情形。

办案难点及应对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石景山区检察院发现普遍存在被盗物品准确认定难和宽严幅度精准把握难两类问题,这两类问题不仅影响案件的定性、量刑,还可能由此引发家庭矛盾甚至更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该院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摸索出一些规律性问题和应对策略。

(一)重视客观证据,严把证据标准。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盗窃次数及盗窃商品的情况,与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自助结账机购买记录、消费小票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将犯罪嫌疑人购买商品的监控录像与实际购买记录进行比对,找出犯罪嫌疑人未结账商品,再对相关商品进行价格鉴定,从而认定盗窃的次数及金额。对于监控录像不能清晰反映被盗物品特征,又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轻易采信被盗超市提供的物品清单。根据监控视频难以判断价格的散装称重生鲜食品,盗窃金额应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认定。

(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慎重妥善处理。在把握该类案件处理尺度上,不宜“一刀切”,而应当秉持宽严相济、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根据不同个案的犯罪情节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妥善处理。

1.盗窃次数及盗窃商品的金额、去向。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次数及作案标的的价值,以及事后对于被盗商品的处理方式,能够直接反映出其主观恶性。

实施盗窃行为次数多、频率高的犯罪嫌疑人比偶尔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险性更高,更有必要对其定罪处罚。

专门盗窃高档烟酒、名牌化妆品等奢侈品的犯罪嫌疑人,其盗窃商品主要用于转卖获益,主观恶性及危害性相对较大。但对于主要盗窃蔬菜、肉类等价值较低的生活必需品用于个人日常生活使用的,以及正常结账付款商品价值远多于不结账商品价值的,因犯罪嫌疑人多出于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多结合个案情况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是否提前预谋。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是日常购物过程中顺便夹带商品的偶发行为,还是专门为实施盗窃而预谋计划,甚至有组织、有分工地进行盗窃,在处理标准上要有所区别。如王某等三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一家三口,女儿偶然发现盒马超市内其他顾客通过自助结账机结账时有夹带行为,并没有被超市发现,于是一家三口决定利用这一漏洞到盒马超市实施盗窃行为,20天盗窃9次,盗窃金额共计1万余元。多人共同实施该类盗窃犯罪,一般均经过事前预谋、计划、约定分工等,主观恶性相对较大。

3.实施盗窃地点。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往往也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如王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在较短时间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作案地点分布在石景山、朝阳、海淀等各区的多家超市,反映出该名犯罪嫌疑人并非在超市正常购物时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而是专门为实施盗窃行为选定所要盗窃的超市。即使其被查获时共实施盗窃行为5次、共计3000余元,不属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的,但根据其存在流动作案的情况,检察机关仍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较高,因此对该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4.前科劣迹及一贯表现。对有盗窃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作逮捕、起诉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前科劣迹,平时有固定职业,一向以诚实劳动获取收益,考虑其主观恶性较小,具备帮教条件,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一般作不起诉处理。

5.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商家损失反映出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盗商家谅解,同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杜绝再犯的情况下,结合犯罪嫌疑人无前科、情节较为轻微等条件,考虑作出无逮捕必要、不起诉的决定。

社会治理对策建议

(一)制定类案证据指引,进一步明确证据采信标准。建议尽快出台盗窃案件处理标准,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商超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确保办案部门依法、公正、规范审查盗窃犯罪案件。

(二)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问题综合治理。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各大超市普遍存在的防盗措施不完善、管理宽松有漏洞的问题,该院向区商务局制发如下检察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定期排查机制和智能商超安防共享的联防联控体系,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加强分析研判。二是引导商超完善防盗管理措施。如在合适点位设置高清摄像头、人脸识别系统,增设防盗安全门,增加人员监管,商品及时盘点,注意更新防盗设备,加大防盗宣传力度。三是督促商超企业提升自觉自治能力。定期开展普法教育培训,杜绝“明知行窃不报警、累积次数再报警”的做法,禁止私自“罚款”及强行翻包、搜身等侵权行为。四是加强行业防损管理监管。研究制定全行业统一的安全管理及防损应对措施标准,通过开展不定期巡查、设立群众举报热线等方式对超市防损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

(三)形成共识,提高行业自治管理水平。在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收到回复后,该院又组织召开落实商超企业防盗管理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推进会,强化检察建议落地效果,促进商超企业共谈困境、共商对策、共谋发展,提升行业自治管理水平。

(四)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公众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在超市、小区等重点区域针对消费者群体开展系列普法讲座,并借助官方新闻媒体平台、公众号发布普法文章及新媒体作品,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进行生动讲解,提醒广大消费者群体“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会触犯刑法,从而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形成人人自省、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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