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以来,广东个别地区出现了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广东省检察院迅速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为我省新一轮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17日,广东省检察院筛选其中3个案例作为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 1
隐瞒与确诊病例接触史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犯罪嫌疑人祝某某,男,55岁,在广州市番禺区经营农庄。今年5月25日下午,祝某某前往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5月28日,祝某某出现感冒症状,未前往医院治疗,自行服药处理。5月29日,荔湾区白鹤洞街被确定为中风险地区。5月30日,祝某某父母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6月2日凌晨,白鹤洞街被调整为高风险地区。6月2日、4日,祝某某两次前往医院就诊,均未如实填报和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6月6日23时,祝某某核酸检测为阳性。6月7日,祝某某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截至6月6日祝某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辖区内医院、便利店、杂货店、水果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密切接触者167人、次密切接触者225人需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6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对祝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当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就本案法律适用、侦查取证方向、依法固定完善相关证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还加强与卫健部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的沟通,确保对祝某某的监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目前,祝某某在隔离治疗中,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广东省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2 案例 3
袭击防疫执勤警察
按袭警罪定罪处罚
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另两宗为袭警案。
周某,男,41岁,无固定职业。今年5月26日早上,周某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体育公园接种新冠疫苗,周某见有群众插队,自己也从第三排插队到第一排,后被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萧某发现并责令退回,周某不听从指挥,在现场与指挥民警进行纠缠,其间用口咬伤民警萧某右手食指(经鉴定为轻微伤)。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周某的行为涉嫌袭警罪,并造成被害民警轻微伤,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依法予以逮捕。6月4日,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批准逮捕。
吉某某,女,27岁,无业。今年5月31日10时许,民警卢某、辅警郭某在广州荔湾区裕海路与龙溪大道交界处的疫情防控执勤点执勤时,吉某某行至该处自行用手拉起警戒带走出封控区,民警发现后上前制止并劝其返回封控区,其以去海珠区某公司签约为由拒绝。在民警拉着吉某某的手臂想将其带回封控区时,吉某某几次用手殴打民警面部,后吉某某被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按倒在地。民警准备再次将吉某某带回封控区时,吉某某捡起地上的雨伞对辅警进行殴打,后吉某某被民警控制并被带回海龙派出所处理。同日,公安机关对吉某某涉嫌袭警一案立案侦查。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8日对该案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相关证据,并针对吉某某精神状况存疑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查清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广东省检察院: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犯罪,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日起,实施袭警行为不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按袭警罪定罪处罚。对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人民警察的,应按照袭警罪定罪处罚。袭警罪不以造成民警伤害后果为要件,造成民警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一般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