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太太在四川西充县城一家超市购物,因乘坐电梯捡东西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其右髋关节功能活动丧失5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因与涉事超市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老人将超市告上法院。
9月12日,记者获悉,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超市作为营业性公共场所,是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事故发生时无广播音频播放“注意安全”,电梯运行无人值守疏导,存在安全隐患,判超市方担责四成,赔偿老人4.49万元。
■ 事件回顾
蒲老太今年85岁,南充市西充县人。摔倒一事,发生在2020年10月2日早上。当天早上,蒲老太前往县城一家超市购物,9点14分在超市购买了一桶食用油后乘电梯下楼。当时,她一手提油,另一手离开电梯扶手,在捡购买的东西时不慎摔倒,身体随电梯运行滑落至电梯口受伤。
■ 双方申辩
因与超市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蒲老太将超市告上西充县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元。蒲老太诉称,因涉事超市电梯口未设置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也未有提示乘坐人乘坐电梯的方法,更未设置专人值守电梯,“摔倒后长达10多分钟无法起身,无相关工作人员前来救助,致使受伤致残”。
对此,涉事超市方表示,根据超市当初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电梯所占用面积不属超市租赁,此外,蒲老太在诉状中自述不慎摔倒,说明自认不小心、疏忽大意摔倒,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涉事超市还表示,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画面显示,蒲老太摔倒时,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超市内有循环广播语音温馨提示:“尊敬的顾客您好,请拉好扶手,注意脚下安全。”而且,扶梯、墙面等多处有警示标记“注意安全”字样。当天,蒲老太在电梯上放开电梯扶手提油,自身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错。
涉事超市认为,蒲老太当天摔倒后,同行人员未能正确搀扶,因此蒲老太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涉事超市赔偿蒲老太4.49万元。
法院释法
老太提油乘坐摔倒,应担主责
无广播语音提示,超市担责40%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梯系超市经营的配套公共设施,超市是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本案中,蒲老太虽年事已高,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乘坐电梯时没有充分注意安全,一手提油,另一手离开扶手,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超市作为营业性公共场所,是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虽然有广播音频播放“注意安全”,在电梯扶手下面有“注意,请紧握扶手带监管好儿童”字样,但在事故发生时,无广播音频播放“注意安全”,电梯运行无人值守疏导,存在安全隐患,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超市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