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亲友以及通过亲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40余亿元,实际诈骗2.2亿余元……3日,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宣判。
据了解,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查明,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陈某清与第二被告人陈某可系父子关系,与第三至第八被告人系亲戚或朋友关系。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清为归还前期借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构从事银行“过桥”拆借业务这一事实,通过成立公司、借新还旧等手段营造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隐瞒无归还能力的真相,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召开“年会”等方式宣传借款从事银行“过桥”拆借业务,向亲友及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为扩大融资范围,被告人陈某清在向第三至第八被告人吸收资金的同时,以提高利息为诱饵,授意他们利用各自社会关系为其非法融资。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清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可非法集资流量数额共计人民币4082163861余元,案发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实际骗取数额227611113余元。
据被告人陈某清供述,自己成立公司根本没有开展业务,其他的实体店也未盈利,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所集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借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和巨额揽储费用,以及个人购买房产、豪车、高消费等挥霍。
2017年3月至2020年5月,第二被告人陈某可明知被告人陈某清将集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高额利息,不具备归还集资款能力,以及明知陈某清未从事银行“过桥”拆借业务的情况下,仍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单独或伙同陈某清向他人非法集资,所募集的资金均交由陈某清占有使用。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可参与非法融资流量数额共计362770694余元,案发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实际诈骗数额111165224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清伙同被告人陈某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人员反复多轮次大量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均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第三至第八被告人为牟取利息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犯罪数额均特别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八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