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评选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民电〔2022〕29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逐级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经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审委员会”)审核,提出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11月1日至11月7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全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10)58123530、58123526、58123527(传真)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社会救助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721
附件:1.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拟表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