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中山市出台《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结合近年来中山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以下简称“双低”救助)的有益实践,进一步完善了申请方式和认定程序,扩大制度覆盖群体,加强审核审批及退保骗保管理,切实提高兜底民生保障能力。
“双低救助”提质扩面,增强乡村振兴制度保障
为确保全市户籍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兜尽兜,针对原“双低”救助政策覆盖面不足、非中山户籍的家庭成员无法纳入保障等问题,《实施办法》将居住在省内市外的中山户籍困难群众以及“双低”家庭中省内外市户籍的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中山市双低救助范围,规定受理申请的镇街以家庭为单位解决申请家庭的“双低”救助待遇,同时增加了低收入家庭重残、重病患者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发放全额低保金的规定,切实扩大了“双低”救助覆盖面,降低了“双低”救助申请门槛,提高了部分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为“十四五”期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救助制度保障。
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提升乡村振兴保障质量
精准认定救助对象范围是“双低”救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救助对象认定方式,依据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生活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申请家庭成员中存在学、老、残、病等情形的,降低纳入救助门槛,而申请家庭家中大电器、房、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数量超出基本生活所需等情形的,提高纳入救助门槛。同时,将家庭成员名下人均金融资产额度放宽至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总额(按2021年标准即26880元/人)。为杜绝“养懒人”情况,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家庭成员不得纳入“双低”救助,按照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将该成员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这些举措凸显了“双低”救助制度的科学化、公平化、人性化发展,提升了“十四五”期间乡村振兴社会救助的保障质量。
增强退保骗保管理,做好乡村振兴衔接工作
《实施办法》增强了退保骗保管理,健全了“双低”缓退渐退机制。“双低”家庭因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双低救助条件的,退出前仍可再享受原有救助待遇6个月。对于骗取低保金的,除了追回低保金取消待遇之外,情节严重的要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以及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障好退出“双低”救助的家庭平稳过渡,巩固住、拓展好中山市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新时期乡村振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