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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多举措解决特困人员生活难题

近年来,福建省龙岩市采取多种举措解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生活难题。目前,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91.4%。

加强特困救助供养兜底保障。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将低保、特困审批权限从县级民政部门下放乡镇(街道)实施,加大特殊困难群体排查和社会救助预警监测,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养尽养。

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确保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能够入院集中供养,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询意见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护理集中供养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453元-17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55元-3580元,半护理集中供养由每人每月1223元-1433元提高到2091元-2533元,有效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生活护理需求,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

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调查。组织县、乡、村三级干部进村入户,实地走访特困供养人员,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变化进行重新评估,及时调整评定生活自理等级。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动员其入院集中供养,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

组织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程。统筹推进县级失能照护机构、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上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或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兜底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照料服务规范,指导乡镇(街道)和机构做好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委托照料服务责任落实情况监管、定期探访和关爱帮扶等工作。印发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明确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使用和发放。要求县(市)、乡镇每月开展动态比对,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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